各二级学院:
根据《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青教办字〔2021〕61号《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现就组织做好我校2021-202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助标准及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0元。
2.奖励对象: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入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和建档立卡的在籍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根据规定,自2019年开始提高高职院校国家奖助学金覆盖范围与资助金额,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2.资助对象:入学校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和建档立卡的在籍在校学生;
(三)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名学费
1.资助标准:学费标准不超过每年每生8000元的,据实减免;超过8000元的,按照8000元标准予以减免,因重修、补考产生的学费不免除。
2.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省定标准青岛户籍市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评审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且综合素质合格的;(即每学年不低于240分的)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2020-2021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分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分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社会组织的各项文体、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要有详细证明材料);
8.对班级、学院、学校有突出贡献者(要有详细证明材料)。
(二)国家助学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国家励志奖学金四项中的一项;但这四项只能在本学年内获得一项。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
三、名额分配
2021-202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名额本科215人,专科204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8人;国家助学金本科974人,专科657人。根据各二级学院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和建档立卡学生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名额及金额分配见附表:
四、评审组织及流程
(一)评审组织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四级评审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组织进行。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
3.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任组长,院务会、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
4.以各年级各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本年级本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评审流程
1.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各评议小组在充分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评议时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认真进行评议,做好评议记录(模板见附件7),并将结果报评审工作小组。
(3)各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版于10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00前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国家助学金
(1)学生根据国家助学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各评议小组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评议时,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认真进行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做好评议记录,并将结果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3)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受助建议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于10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00前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提供给各学院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院汇总后(附件12),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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